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60號
NTDV,95,補,60,200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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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林嘉慧即灌嘉土木包工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水里所公所發支付命
  令(九十五年度促字第二九三七號),惟被告水里所公所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叁拾萬壹仟柒佰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伍萬貳仟伍佰陸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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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