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投刑簡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
度偵字第八二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於民國八十六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 等案件,曾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判決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六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月 確定,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入監服刑,並於八十八年九月 十四日假釋出監,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撤銷假釋,再於九十 年一月五日入監執行殘刑,甫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縮刑 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甲○○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羅仔」之成年男子,於九十四年七月二日晚上某 時,在其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三三八巷二八號住處所交 付之車號七H-九八二О號自小貨車係來路不明之贓物(該 車為甲全有限公司所有,乙○○持有,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 日八時許,在臺中縣霧峰鄉○○路六О九號前發現遭竊), 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以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之 代價向該名綽號「羅仔」之男子買受上開自小貨車使用,並 於當場先行交付五千元價金。迨至九十四年七月四日十八時 四十五分許,甲○○駕駛前開贓車行經彰化縣芬園鄉○○路 ○段利民橋旁,為警當場查獲。
二、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上揭時、地向綽號「羅仔」之男子 買受系爭自小貨車乙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贓物犯行,辯 稱:伊不知該車係贓物云云。惟查上開車輛遭竊之事實,業 據被害人乙○○於警詢中指述綦詳,並有車籍作業系統-查 詢認可資料、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芬園派駐所贓物認 領保管單各一份在卷可憑,足見該車輛確屬贓車無訛;雖被 告以前揭情詞置辯,惟其自不知真實姓名之友人買受前揭自 小貨車使用時,並未一併取得該車輛之任何車籍證明文件, 此為被告所是承在卷,且被告對出賣車輛之男子之真實姓名 、住處均無所悉,嗣後亦不知如何聯絡,顯見其買受該車時 ,實已具有故買贓物之不確定故意,從而被告所辯,無非事 後畏罪卸責之詞,不足為採,其贓物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
贓物罪。聲請人認被告係犯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 受贓物罪,尚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既屬同一,本院自 得審理,並依法變更聲請法條。又被告前於八十六間因違反 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六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三年五月確定,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入監服刑,並於八 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假釋出監,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撤銷假釋 ,再於九十年一月五日入監執行殘刑,已於九十一年二月二 十二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 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 刑。爰審酌被告:⑴故買來路不明之贓物,使所有人難以追 索失竊財物,並助長社會財產犯罪之風;⑵被告所故買贓物 之性質與價值、所造成之損害;⑶犯後矢口否認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條,刑法第三 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廖立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十四 日附錄本案罪論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