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埔刑簡字,95年度,26號
NTDM,95,埔刑簡,26,2006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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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埔刑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八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與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以分期付款 方式向第三人莊文星購買牌照號碼X7-3023號自小客 車,分期付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五十一萬零七百二十元 ,雙方除約定自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一月二日止 ,按月清償一萬零六百四十元,計應清償四十八期,且其占 有上開自小客車之所在地為南投縣國姓鄉○○路○段四十五 號住處,並約定上開應收分期款,及本於分期買賣關係所生 之所有請求權,於簽約同時依應收帳款轉讓方式受讓給裕融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融公司),並將前開買賣標 第物向該管監理機關辦理動產抵押設定,而於車款未完全清 償前,甲○○不得任意遷移上開車輛或為其他處分,詎甲○  ○僅繳納一期車款,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九十四年  八月初某日,將上開車輛以十萬元出質予臺中市之永久當舖  ,致債權人裕融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偵查中對上揭事實坦承不諱。
㈡告訴代理人謝旻吉李國農於偵訊時中之指述。 ㈢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 申請書、裕融公司客戶對帳單-還款明細、催收紀錄歷史資 料查詢、郵局存證信函、裕融公司逾放案件訪視紀錄表以上 均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甲○○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 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核其所為,係犯違反動產 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係將擔保交易標的物自 用小客車出質、貸款金額為五十一萬七百二十元,貸款後僅 清償一期分期付款、及本次犯行對告訴人所生之損害及犯後  尚知坦認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取得諒解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㈡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㈢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九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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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