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94年度,7號
NTDM,94,選訴,7,200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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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選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律師
        陳瑾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94年選訴字7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一案,於中
華民國95年3月30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堯讚
  書 記 官 王宣云
  通   譯 陳昭融
審判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為現任南投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肉品市場 )總經理及南投縣南投市軍功里福順宮管理委員會(下稱福 順宮管委會)主任委員,且為第15屆南投縣長候選人林宗男 南投地區之大樁腳、重要支持者,另亦擔任縣長候選人林宗 男之南投市競選服務處總幹事,而縣長候選人林宗男則預定 於民國94年9月24日早上在草屯鎮成立競選總部,甲○○得 知上情後,即欲利用機會替南投縣縣長候選人林宗男競選; 恰於94年7、8月間某日,福順宮召開管理委員會,曾決議「 擇日」前往彰化縣彰化市萬興宮、秀水鄉朱鳳宮等廟宇參拜 、聯誼;甲○○即利用福順宮管委會決議前往彰化廟宇聯誼 、參拜之機會,為南投縣長候選人林宗男鞏固南投地區選舉 支持度及拉抬競選之聲勢,明知吳朝江、曾信、塗錫銘、曾 印、劉廖專、白秋永、吳為、吳榮宗、廖連沛王清祥、洪 守勝、洪守中洪中存李炳勳曾喬松廖大卿、陳六模 、葉文騫廖金鵬、曾吳木舜、吳秀琴、曾中山廖本立、 李荀、林有才、林張尾年、廖陸村、廖東源、吳豐、塗文生 及塗陳美等31人,均係該次具有投票權人,竟基於行賄之故 意,名義上假裝對吳朝江等人表示94年9月24日欲前往彰化 縣二處廟宇聯誼、參拜,而實際上則係為縣長候選人林宗男 造勢、拉票之用;甲○○遂先行於9月中旬電話聯繫富泰旅 運有限公司(下稱富泰公司)負責人張碧珠表示將於同月24



日前往彰化地區拜拜,而向富泰公司承租乙部遊覽車,租金 為新台幣(下同)7000元,並請遊覽車司機於當日早上9 時 30分許在南投市軍功里福順宮接運里民,富泰公司則指派司 機郭老福擔任當日之駕駛員;嗣於當日早上富泰公司之司機 郭老福即駕駛車牌號碼A4-266號遊覽車至約定地點載運吳 朝江等人,而甲○○則自行駕駛登記在肉品市場名下之車牌 號碼7V-0476號自小客車至南投市軍功里福順宮集合,並親 自擔任領隊;詎甲○○於里民集合上車之後,卻臨時更改當 日之行程,而轉往草屯鎮○○路○段561號參加縣長候選人 林宗男之競選總部成立造勢大會至下午1時許,始啟程前往 彰化縣彰化市萬興宮等廟宇參拜、聯誼;繼於當日下午3時 許,甲○○去電南投市「洪鹿餐廳」,向餐廳服務生魏秋霞 表示當日下午4時許,有一部遊覽車之旅客要用餐,要訂5 桌每桌2000元等語;嗣於當日下午4時許,甲○○吳朝江 等40餘人,即進入洪鹿餐廳用餐,而甲○○則於用餐期間, 即向吳朝江等選民行求於本屆縣長選舉時,投票支持縣長候 選人林宗男等語。嗣於用餐完畢之後,甲○○即親自前往櫃 臺支付用餐費用10000元予服務生魏秋霞結帳,並且要求服 務生魏秋霞於統一發票買受人欄位上填寫「南投縣肉品市場 」。另甲○○則將車資現金7000元交給王清祥,由王清祥洪鹿餐廳前轉交給司機郭老福
三、處罰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 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2庭
書 記 官 王宣云
法 官 黃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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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投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