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4年度,437號
NTDM,94,易,437,200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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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4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
偵字第二八六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參照。三、本件告訴人楊桃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楊桃公司)告訴被 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 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等 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楊桃 公司與被告甲○○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楊桃公司並已撤回 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附於本院卷可憑,依前開法條 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 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立頓
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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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楊桃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