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水岸休閒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因相對人水岸休閒會館股份有限公
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
之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台北市中山郵局第000000-0
號郵局第一七九一五號存證信函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
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
本院備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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