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501號
原 告 豐益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良典電機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拾參萬貳仟玖佰貳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佰肆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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