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4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4,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