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4年度,2175號
TNEV,94,南簡,2175,20060331,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南簡字第2175號
原   告 農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
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六月間曾向原告訂 購繡線等文具,貨款總計為新臺幣(下同)六十三萬三千六 百元,扣除已清償之金額後,就繡線之部分,尚積欠貨款四 十一萬九千九百八十八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上開金 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給付之繡線有瑕疵,被告已將原告所給付 之繡線退還原告並經原告收受,原告既未依買賣契約之本旨 提供完好之繡線給付被告,被告乃拒絕給付價金,以行使同 時履行抗辯權。原告既未為完全之給付,故其請求被告給付 貨款即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九十三年六月間曾訂立買賣繡線等文 具,貨款總計為六十三萬三千六百元,為被告所不爭執 ,並據原告提出客戶對帳單、應收帳款明細表各一份及 銷貨單影本二十二紙可證。
(二)、被告業已將所購買之繡線退還原告,並於九十三年七月 通知原告上開貨品有瑕疵,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四、得心證之理由:
茲本件應審究之爭點乃在於:原告所交付之繡線是否有瑕疵 ?如有瑕疵,被告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茲分述如下:(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所規定。次按物 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三 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 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 疵,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是買受



人受領買賣標的物後,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權利,而出賣 人否認有物之瑕疵時,應先由買受人就瑕疵存在之事實 ,負舉證之責,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出賣人就其否認 之事實,始負證明責任(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 第六三五號判決意旨)。
(二)、經查:本件被告抗辯繡線有瑕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 告不爭執於九十三年六月間所出貨之繡線照片三幀為證 ,而參酌原告所提出為被告所退貨之照片八幀及翔賀、 吉時達陸運快遞收據影本一紙,其中照片八幀之部分, 確可見有部分之繡線脫線、打結之現象,故斟酌被告所 提出其收受之繡線照片及原告所收受經被告退貨之繡線 照片以觀,足證原告於寄送上開繡線時,該項物品即有 瑕疵存在,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亦陳述:「有部分是好的 ,我們公司有答應符合條件者可以退貨,但是被告要退 貨的東西並不符合條件,很雜亂,好的與壞的並沒有分 開」等語(見本院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筆錄 ),故就原告上開所陳出貨之繡線有瑕疵乙節,經核與 被告抗辯繡線有瑕疵之情狀大致相符,雖兩造就繡線有 瑕疵之數量多寡仍有爭執,惟仍可證明原告出貨予被告 時,繡線本身即有物之瑕疵存在,甚為顯然。
(三)、按「同時履行抗辯」,須雙方之給付義務基於雙務契約 而生,且須互為對價關係(最高法院三十三年度上字第    二三二六號判例、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五○號判例意    旨參照)。經查:本件繡線之給付義務及其價金之給付   義務,與買賣契約是否生效履行相關,並具有對待給付  之關係,而被告於收受貨物後之九十三年七月間,即通 知原告所收受之繡線有瑕疵乙節,復為原告所不爭執, 足見被告亦已於相當期限內,通知原告關於物之瑕疵之 情事,原告既收回有瑕疵之繡線,未再以完好之繡線給 付被告,被告自得主張同時履行之抗辯,請求原告給付 無瑕疵之物,應無疑義。
(四)、故本件被告主張原告未依債之本旨,給付無瑕疵之物, 因而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顯有所據,可資憑採。五、從而,原告本於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四十一萬 九千九百八十八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九十四年十一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1/1頁


參考資料
農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