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1398號
TYDM,91,訴,1398,2002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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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
六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轉讓第壹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陸包驗餘淨重壹拾點捌陸公克(包裝重壹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二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於八十八年三月二日 假釋出監(嗣經撤銷該假釋,現正執行殘刑中,不構成累犯),明知海洛因係經 行政院公告為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轉讓、持有,竟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之犯意,於八十九年八月底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十二號九樓其住處,將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少許(約○.一公克)免費無償轉讓予其朋友鍾樹清非法施用 一次。嗣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六包毛重十二公克,驗餘淨重一○點八六公克(包裝重一點 二四公克)。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及於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審理中坦承不諱,經核與證人鍾樹清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三一號案件偵查中之供詞悉相吻合,並有白粉六包毛 重十二公克扣案可憑,該六包白粉,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之成分,驗餘淨重一○點八六公克(包裝重一點二四公克),有該局 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出具(八九)陸(一)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 於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三一號第八十八頁可稽,足認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二、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範之第一級毒品,被告甲○ ○將之無償轉讓鍾樹清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轉讓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罪。被告轉讓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轉讓第一級毒品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其提供他人具有成癮性之第 一級毒品,傷害他人身心甚鉅、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轉讓第一級毒品 之次數、數量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至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六包驗餘淨重一○點八六公克(包裝重一點二四公克 ),為被告所有供本件轉讓及其施用,且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有前開法務部調 查局鑑定通知書可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並銷燬之。至其餘扣案之調配湯匙一支、電子秤一台、分裝袋二十三個,為被告 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該等扣案之物,與本件被告



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並無直接關連關係,爰不於本件宣告沒收,併予敍明。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除於開時、地,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鍾樹清 非法施用一次外,另於八十九年八月底,至同年九月五日止,在前開住處,連續 多次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因認被告另連續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 條第一項之罪云云。公訴人認被告另涉連續多次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無非係 以證人鍾樹清之指述為其主要之論罪依據。惟被告坦承有無償轉讓一次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予鍾樹清施用一次外,否認有其餘之犯行,雖被告於本院九十年度訴字 第六七四號案件訊問時自白證人鍾樹清有向伊要過二、三次,惟被告之自白,不 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證人鍾樹清於偵查中 亦僅證稱僅向被告拿一次約○.一公克海洛因(見偵查卷第五十三頁),是該證 人之證言,與被告於本院供述僅轉讓一次等情相符,應較為可信。此外,復查無 其他積極事證足證被告除前開犯行外,尚有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他人施用之 犯行,是此部分之犯行,不能證明,惟因公訴人認此分與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 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予敍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錦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游 紅 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王 元 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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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