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2037號
TPBA,94,訴,2037,2006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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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37號
原   告 年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住同
參 加 人 美商蘋果電腦公司
代 表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律師
      楊適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蘋果電腦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1年9 月25日以「iDVD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 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 電腦燒錄器、數位影像儲存機、光碟燒錄機、空白光碟片、 碟式放影機、碟式錄影機、碟影機... 等商品,向原處分機 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准列為審定第 0000000 號商標,嗣美商蘋果電腦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修正 前商標法第36條、第37條第7 、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原處分機關審查期間,適逢現行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 施行,原處分機關乃依修正後商標法第89條第1 項規定,逕 予系爭商標註冊,並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美商蘋果電腦公 司不服,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 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 ,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訴願決定應予 撤銷,美商蘋果電腦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 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美商蘋果電腦公司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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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年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蘋果電腦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