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1474號
TPBA,94,訴,1474,2006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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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474號
原   告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龍躍天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0年8 月16日以「計算機裝置」向被告 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 查,於93年8 月12日以(93)智專三(二)04024 字第 0932075896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於95年3 月2 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 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 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李 得 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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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