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390號
原 告 甲○○
送達
平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華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華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0年 1 月17日以「具有平移式閂扣結構之電連接器」向被告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甲○○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 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2 項及第98條之1 之規定,對之提起 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9 月6 日以(93)智專三㈡04 059 字第0932082529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參加人華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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