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259號原 告 淳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宜信 會計師 林瑞彬 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3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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