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6年度,919號
TPSV,106,台聲,919,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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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九一九號
聲 請 人 胡維新
      黃志彰
      陳雪琴
      劉振南
      謝馥禧
      許承煬
      方柔穎
      黃志哲
      彭啟唐
      鄧鴻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宋阿梅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一○六年
度台上字第一五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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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