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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5年度,3199號
TPEV,95,北簡,3199,200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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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雍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丙○○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 年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1月16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後段、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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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雍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