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5年度,10113號
TPEV,95,北簡,10113,2006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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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漢陽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傑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95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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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陽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