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27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建順營造有限公司、乙○○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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