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17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0,26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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