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2年度,24792號
TPEV,92,北簡,24792,200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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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北簡字第2479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昶香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原告甲○○涉有偽造文書罪嫌,牽涉本訴訟事 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 年度偵字第一一二八五號案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 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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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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