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建簡字,94年度,4號
TCEV,94,中建簡,4,200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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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乙○○(即弘光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雅儒律師
被   告 精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1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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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昱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