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親字,91年度,11號
SCDV,91,親,11,200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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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乙○○非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女。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丙○○與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結婚,並育有一女。迨至原告於七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入伍服役後,被告甲○○竟 趁原告服役之機,於七十九年八月間逕自離家出走,行方不明。八十三年六月六 日原告向花蓮地方法院提起履行同居之訴,並於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經該院准予 離婚。詎料九十年底時,被告甲○○竟告知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生有一子之消息 。當時原告乍聞此事,並未相信被告所言,迨至原告後來聲請戶籍謄本始確信被 告所述為真,是以被告甲○○顯係非自原告受胎者,為此爰依法於法定期間內提 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方面:被告甲○○則以其係九十年六月、七月才告訴他,而小孩也在被告甲 ○○這裡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被告乙○○係被告甲○○非自原告丙○○受胎所生之子女一節,據財團法人長 庚紀念醫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九一長庚院法字第○五○六號函所檢附之親子鑑 定報告結論記載:「不能排除洪火文與被告乙○○的親子關係。累積親子關係係 數(CPI)000000000.9。就是說『洪火文乙○○的親生父親』 這一個可性與『任何中國男人偶然具有是乙○○的親生父親所必須的基因半型( Obligatory genes)』這一個可能性相比,大約為00000 0000.9倍。親子關係概率(PP)為99.0000000%。也是說洪 火文與乙○○之父子關係確定率為99.0000000%。因『洪火文是乙○ ○的親生父親』這一個假設由此次測試已實務上可以證實。」等語甚詳,有該親 子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二、次查原告丙○○知悉被告沈春薇生有被告乙○○未逾一年乙節,業經其提出八十 年十月二十日中國時報尋人啟事、八十三年六月六日八十三年度婚字第五八號及 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八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四四號民事判決影本各一件為證,並經 被告甲○○到庭陳明在卷,有本院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復經本 院調查原告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戶政機關始接獲被告乙○○ 已於八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出生之通報,有該戶籍謄本在卷可考,自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實。
三、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 ,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惟此推定如夫妻之一方 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民法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乙○○係於 八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出生,其受胎期間、出生均在原告與被告呂秀鳳婚姻關係之 存續中,揆諸前揭法條,自應推定其為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女。從而,原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參、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陳宏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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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