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857號
SCDV,91,補,857,2002121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五七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趙富貴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拾玖萬壹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伍
     拾柒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零伍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叁佰壹
     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
     仟貳佰柒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