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五七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趙富貴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拾玖萬壹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伍
拾柒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零伍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叁佰壹
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
仟貳佰柒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