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四七號
原 告 正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榮錦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柒佰捌拾叁萬玖仟零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
貳仟叁佰伍拾壹萬柒仟零柒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陸仟貳佰叁拾元,
折合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