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847號
SCDV,91,補,847,200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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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四七號
  原   告 正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榮錦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柒佰捌拾叁萬玖仟零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
     貳仟叁佰伍拾壹萬柒仟零柒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陸仟貳佰叁拾元,
     折合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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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錦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