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820號
SCDV,91,補,820,2002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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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二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送達代收人 洪幸如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元鼎清潔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拾伍萬壹仟柒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肆拾
     伍萬伍仟壹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陸拾玖元,折合新台幣伍
     仟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肆仟玖佰陸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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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鼎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