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816號
SCDV,91,補,816,2002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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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一六號
  原   告 太平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栗本有
  送達代收人 陳彥希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山溪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陸萬陸仟陸佰
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叁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玖拾
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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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溪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