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95年度,143號
SDEM,95,沙簡,143,200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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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沙簡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堃
          國民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95年度速偵字第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清堃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參顆、現金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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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