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5年度,40號
TYEV,95,桃簡,40,200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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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陳怡靜
被   告 錢佑華原名錢建發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4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3月16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黃進傑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陸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綜合約定書、貸款融資查詢表、交易明細表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 黃進傑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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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