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5年度,420號
TYEV,95,桃小,420,200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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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420號
原   告 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何緯宸即品豐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5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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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