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36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甲○○
徐志宏
被 告 陳美吟原名陳貞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