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小調字,95年度,6號
TYEV,95,桃勞小調,6,2006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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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勞小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秋香即漢揚企業社
相 對 人 穩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405條第3項參 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地址係設在宜蘭縣羅東鎮○○○街 204 之 1號,業經原告載明於起訴狀,復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 詢 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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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穩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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