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4年度,749號
SYEV,94,營簡,749,2006030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黃振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於民國91年所簽發票面金額 各新台幣(下同)10萬元,票據號碼分別為TS040676、TS04 0677 TS040678,到期日各為92年12月30日、93年12月30日 、91年12月30日之本票3紙,惟上開本票於被告簽發時均未 簽有確實之發票日,致原告無法向被告追索,爰起訴請求給 付票款。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本票之發票年、月、日係屬本票應記載之事項之一, 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 無效,此觀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規定自 明。被上訴人既未在系爭本票記載發票年、月、日,該 本票自屬無效。自難諉為不知。是上訴人明知系爭本票 原未載發票日而受讓之,即非善意受讓系爭本票,自不 得援引票據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而主張依票據文義行 使票據權利。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406號裁判可資 參照。
(二)經查,原告所執有之上開本票3紙,均欠缺票據法所規 定應記載之發票日一節,有原告所提本票影本在卷可稽 ,則依上開條文及裁判要旨,原告執無效之票據請求被 告給付票款,即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30萬元,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聲請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應併駁回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