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5年度,75號
PCEV,95,板簡,75,200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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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75號
  原   告 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長文
        甲○○
  被   告 健平有限公司(原名宏昱彩藝印刷設計有限公
        司)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柏峰原姓名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7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3月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通   譯 吳鈺培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零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健平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丁○○高柏峰為連 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89年 6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一百萬元,約定到期日為92年 6月15日,利息按年 息百分之12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履行,本件借款除 獲償本金539476元及至91年 3月14日之利息外,其餘部分迄 未受償,屢催未果,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之約定,本件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提出借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各一份



、授信明細及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一份等件影本為證。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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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平有限公司(原名宏昱彩藝印刷設計有限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