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653號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律師
複 代理人 戊○○律師
被 告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六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一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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