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4年度,1676號
STEV,94,店簡,1676,2006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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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乙○○○
            政事務所)(應送達處所不明)
      丙○○
            戶政事務所)(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當事人間94年度店簡字第167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
3月3日下午4 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87年至89年就學期間,邀同 另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原名台北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94年1月3日經核准與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原告為合併後存續法人)訂立「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契約4 筆,向原告借款新台 幣(下同)26,110元、26,110元、27,804元、27,804元,共 計借得107,828 元,約定應於被告甲○○本階段學業完成後 滿1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期,第1筆及第2筆借款以6個月為一 期分二期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年息百分之8.1計算,第3筆 及第4筆借款則分1年12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 率按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5 機動計算, 前開借款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視為全 部到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甲○○於91年6 月間畢業



,依約應自92年7月1日起償還本息,惟迄今仍未依約清償本 息,尚欠借貸本金107,828元(26,110元+26,110元+27,80 4元+27,804元),其債務分別於93年1月1日及92年8 月1日 應攤還日之翌日已視為全部到期,第1筆及第2筆借款之遲延 利息依年息百分之8.1 計算,第3筆及第4筆借款之遲延利息 依屆期當時之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6.265 ,加 碼年息百分之0.5,即年息百分之6.765計算,爰依兩造間就 學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學生就學貸 款申請書暨借據、就學帳卡明細查詢、台幣放款利率查詢及 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 院審酌,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就學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連帶給付所欠債務總計107,828 元及如主文所示利 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寶春
法 官 劉台安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寶春
附表:(幣別: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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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本金│利息之起迄期間及利率│違約金之起迄期間及利率 │
├──┼────┼──────┬───┼───────┬────┤
│ 1 │52,220元│自民國92 年7│按年息│自民國93年1 月│按上開利│
│ │(26,110│月2 日起至清│百分之│2 日起至民國93│率百分之│
│ │元+26,1│償日止 │8.10 │年7月2日止 │10 │
│ │10元) │ │ ├───────┼────┤
│ │ │ │ │自民國93年7 月│按上開利│
│ │ │ │ │3 日起至清償日│率百分之│




│ │ │ │ │止 │20 │
├──┼────┼──────┼───┼───────┼────┤
│ 2 │55,608元│自民國92 年7│按年息│自民國92年8 月│按上開利│
│ │(27,804│月2 日起至清│百分之│2 日起至民國93│率百分之│
│ │元+27,8│償日止 │6.765 │年2月2日止 │10 │
│ │04元) │ │ ├───────┼────┤
│ │ │ │ │自民國93年2 月│按上開利│
│ │ │ │ │3 日起至清償日│率百分之│
│ │ │ │ │止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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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