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勗相工程行即高圮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工程契約履約催告 暨解除事件,惟查相對人雖設籍台南縣善化鎮胡厝里222之3 號,並未遷移,但實際上已不居住,現行方不明,為此聲請 對相對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按依聲請人所提出對相對人高圮丕戶籍係設在台南市○區 ○○○路三段399巷11弄10號二樓之一,此有聲請人所提戶 籍謄本乙件在卷可憑,聲請人未對該地址送達,與前揭聲請 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台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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