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彰保險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寶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間
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 五年二月八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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