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簡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士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三捷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2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
萬叁仟肆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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