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94年度,223號
CYEV,94,朴小,223,200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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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朴小字第223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即蔡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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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