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補字,95年度,48號
NTEV,95,投補,48,2006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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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48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亞企業社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八十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八千七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七千七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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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