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勞小字,95年度,3號
NHEV,95,湖勞小,3,2006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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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勞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建志即台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5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6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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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