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勞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建志即台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5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6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