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95年度,383號
CLEV,95,壢簡,383,200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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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383號
原   告 龍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領津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95年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95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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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領津鋼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