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二九號
聲 請 人 印勝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江謝宏樫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一一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信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B書記官 吳美瑤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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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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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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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聯邦商業銀行中和分│聯邦商業銀行中和分│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捌萬元 │0000000 │ │
│ │行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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