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2329號
PCDV,91,除,2329,200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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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二九號
  聲 請 人 印勝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江謝宏樫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一一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信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B書記官 吳美瑤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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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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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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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聯邦商業銀行中和分│聯邦商業銀行中和分│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捌萬元     │0000000 │  │
│ │行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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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印勝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