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844號
PCDV,91,重訴,844,200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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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四四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江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呂新喜
  訴訟代理人 倪龍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 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崔玲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倨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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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江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