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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94年度,955號
CLEV,94,壢簡,955,2006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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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怡合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5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狀所載,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
幣(以下同)9,0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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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合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