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三九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紀慧禎
黃少甫
送達代收人 紀慧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 (第十三條)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信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B書記官 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