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一一號
原 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楠盛
法定代理人 徐長炬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買賣合約書 影本乙份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B 法 官 陳翠琪
~B 法 官 張紹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B書記官 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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