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340號
PCDV,91,訴,2340,200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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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樂昱宏即欣佳油漆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伍萬捌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略以:原告與被告間就力成科技竹北廠之油漆裝潢工程,總工程計為二百 零四萬零十四元,原告依約完成工程,並持單據向被告請求支付前揭款項,被 告僅支付部分款項,尚積欠工程款五十五萬八千五百八十一元,爰依民法第四 百九十條規定請求五十五萬八千五百八十一元承攬報酬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證據: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海山郵局第三七九號存證信函影本各一件 、請款單影本二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略以:原告請求之金額正確無誤,但被告公司因遭客戶積欠工程款,目前 無能力一次給付,希望能分期清償。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海山郵局第三七九號 存證信函影本各一件、請款單影本二紙為證,復為被告所自認,原告之主張堪 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爰依民法第四百九十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五十五萬八千五 百八十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絲鈺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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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