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292號
PCDV,91,訴,2292,200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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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二號
  原   告 巨翔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卅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何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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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翔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