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陳建宏原名陳景輝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20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4 月6 日下午2 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離婚協議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郭育秀